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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
不遵守頻率管理的有關規定,擅自出租、轉讓頻率
罰款,吊銷其電臺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查封或者沒收設備、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或吊銷其電臺執照:
(五)不遵守頻率管理的有關規定,擅自出租、轉讓頻率的。”